早报讯(记者冯升祥)从2006年11月至2008年底,石狮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农村垃圾、污水污染治理为主的“家园清洁行动”,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市124个村(居)的整治任务,其中2006年完成10%,2007年完成60%,2008年完成30%,并在2008年底100%通过治理验收。
鼓励社会捐资赞助“家园清洁行动”,可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形成“村规民约”,但每户收费应不低于5元,有条件的可参照《石狮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实施。设在镇、村、居的商业网点和企业所产生的垃圾,应征收垃圾处理费。其征收的资金用于补贴农村的垃圾收集保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