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杭州12月27日电 一名浙江大学的在校生通过诉讼,近日在老家获得了5万余元的土地补偿费。
这名刘姓大学生1982年出生于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山村,13岁时从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2005年8月,刘某考入浙江大学,户口迁至浙大。
刘某在多次讨要没有结果后,把兴山村七组和兴山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告上了法庭。刘某要求两被告给付土地补偿费5.21万元。
德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在1995年1月取得乡镇非农业户口后,并未享有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而仍需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保障其基本生活,应当享有均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