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诸达鹤报道液态乳制品还未经过必要的冷却、发酵等生产工序,就被早早打上了“出生日期”。市质监局昨天透露,这种“早产奶”曾多次受到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查处,但时下在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炼乳等液态奶的包装上,违规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在液态奶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清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并特别指明,“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
市质监局昨天提醒沪上奶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这个规定,如有违反将予以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本市质监部门将加强对奶制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以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