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林克勇)农民工工资支付将更有保障。日前,我市8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移民、电源六类建设领域的单位开工前须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此前,我市只在建筑领域推行了工资保障金制度。
春节前须结清农民工工资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或分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负直接责任。如果工程总承包单位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通知指出,承包单位要做到工资发放月结月清,或按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且每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施工所在地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碰到春节时,承包单位要在春节前结清农民工工资。
诚信企业可减半缴纳
今后,我市在房屋、市政等建设领域的企业也将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也就是说,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前,要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工资保障金。逾期仍不支付的,即可用工资保障金直接发放给农民工。
据悉,凡是没有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将不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同时,受市政府表彰或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且从未发生过拖欠的,其新开工项目可免缴工资保障金。其他单位从第一次缴纳工资保障金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拖欠的,从第三年起其新开工项目的工资保障金缴纳比例降低至1%。
对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整改期内,其工资保障金的缴纳比例提高至3%;同时,工程总承包企业如果将项目分包给正在整改的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的,其工资保障金比例也提高至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