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至明年1月7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此举是为配合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的要求。《办法》对1993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全面总结了近几年来的信息披露实践和现行制度。
《办法》首先明确规定,在境内、外市场均发行股票或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同时,还对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提出详细要求。
《办法》要求,当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就相关情况及时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类似的披露情况要求包括十几种,如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等内容。
在招股书的披露方面,《办法》要求,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明确要求,均应在招股书中披露。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在定期报告披露方面,《办法》要求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交易所判断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证监会立案稽查。而当上市公司未按期披露年报和中报的,证监会应立即立案稽查,交易所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