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从我省检验检疫部门获悉,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出口食品的“外衣”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目前我省有13家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在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并获得“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证书”。 可以为进出口食品企业提供包装产品。
据了解,为确保进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有效应对国外技术壁垒,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用于盛装食品出口的食品包装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今年8月以来,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充分发挥出口包装检验人员的技术优势,积极指导企业完成出口食品包装备案,在全省范围内对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实施安全卫生检验检疫,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检验检疫部门提醒正在从事或拟从事出口食品包装生产的企业,应及时携带相关材料到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备案;出口食品企业也应及时修订包装采购合同,增加用于直接接触食品包装的质量标准条款,购买包装产品时要求对方提供本包装产品随附的出口包装检验检疫合格证单。(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