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失业者可获50%社保补贴 就业政策4大调整
广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做出四大调整
新快报讯 (记者 周继坚)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可以获得社保应缴总额50%的政府补贴。 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广州市政府已正式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对现有就业再就业政
策做出四项重大调整,同时提出“十一五”期间需要实现的几大目标:每年新增就业岗位20万个,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达70%以上,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
调整一
税费减免制度由全额改为定额
《意见》规定,失业人员、下岗人员、低保户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下称《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这一调整,改变了此前持有《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营业税等在内的全额税费减免政策。
为避免以招用失业人员为由,大规模避税的现象,企业新招员工中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可享税费全免的政策也有调整。新政策规定,各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调整二
持证干个体可享受小额贷款
《意见》规定,持《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转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3万元以内,期限为两年,从事微利项目的,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包括农转居在内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行个体经营创业的广州城乡创业培训结业者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给予50%的贴息。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随军配偶、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由市再就业专项资金分别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调整三
招用“40、50”人员社保补贴补到退休
根据最新政策,招用40岁以上女性、50岁以上男性失业人员的企业,政府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一直发放到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为止。对于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劳动合同期限,分别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同时,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持《优惠证》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银行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
调整四
灵活就业人员可享社保补贴
根据最新政策,持有《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如果从事灵活就业,在区(县级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就业备案手续并参加了社保,按规定,此类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给予最长3年50%的补贴,以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额度为标准,每人每月的补贴超过200元。
《意见》还规定,企业一次性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职工安置方案需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