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王斌华通讯员周少明报道:鄂州一年轻母亲为自己的试管婴儿遗产继承权讨说法:与自己的父亲没有血缘关系的试管婴儿有没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鄂州市鄂城区法院经审理确认,人工授精婴儿王某享有继承权。
1998年10月,鄂州市女青年曹某与丈夫结婚后5年不育,经查丈夫患无精症。2003年12月,夫妇俩商量决定通过人工授精方法生子。2004年3月,曹某成功怀孕。2005年1月生子王某。2006年4月,曹某丈夫因交通事故身亡。2006年8月,曹某的公婆要求媳妇和与他们没有血缘关系的孙儿王某搬走,无奈之下,曹某将公婆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丈夫留下的房产。
庭审中,双方围绕试管有没有继承权展开激烈辩论。曹某的公婆坚持认为,王某与自己及儿子没有血缘关系,他不是儿子亲生骨肉,因此没有继承权。曹某的代理人认为,既然丈夫在人工授精申请书上签了字,就表明他认可了孩子的身份。王某在法律上当然具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法剥夺。房子虽在丈夫名下,但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曹某有处分这一财产的权利,而且王某作为法定第一继承人,也有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某丈夫生前签下了“人工授精申请”,即承认了与孩子的父子关系,王某享有继承权。另外,房产是曹某与丈夫的共同财产。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房产的一半归曹某,王某继承另一半中的三分之一,曹某的公婆继承另一半中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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