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一家网络公司拖欠聘任的总经理工资21万余元,并矢口否认对方担任过总经理。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苏先生为该公司总经理,公司应补付其工资。
案情梗概:
2005年9月28日,苏先生与上海一家网络公司签订一份《聘用协议》,协议约定网络公司自2005年10月1日至2007年10月1日聘用苏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月薪为税前人民币3万元。 协议还约定,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状况,给予苏先生经营业绩的奖励。但是后来,网络公司仅通过银行转账按每月7000元支付了苏先生2005年10月至2006年3月的工资。苏先生工作期间,公司亦未对其进行考勤。此后,苏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2005年10月至2006年6月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1.3万元。网络公司辩称,其与苏先生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因苏先生称可为公司融资,故双方签订聘用协议,方便其对外以总经理的身份进行融资;该协议实为无效协议,亦未实际履行。公司的总经理实为法定代表人黄某,并非苏先生。作为合作关系,公司提供苏先生每月7000元的活动经费,且不对其工作进行管理与考勤。由于苏先生未能为公司融资成功,且在2006年3月之后不再到公司,因此,公司不同意苏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合法有效。网络公司以聘请苏先生未经董事会通过为由否认其为公司总经理的理由依据不足,而且在庭审中原、被告的证人均指认苏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故法院认定苏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法院还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与考勤的权力及责任,其未对苏先生考勤且无法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责任。同时,保安证言的证明力要比原员工证言的证明力低。由此,法院确认苏先生工作至2006年5月31日,公司应按双方聘用协议约定的月薪3万元支付劳动报酬。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个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但显示出的问题却与“举证责任”有关,即参加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为自己的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以争取有利诉讼结果。本案中,苏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聘用协议》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包括合同期限、工资、受聘人的职务等内容);公司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反驳《聘用协议》、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劳动合同解除(即苏先生离开公司)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网络公司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