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每一起死刑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全方位解读最高法院死刑核准工作部署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新华社记者田雨、杨维汉、崔清新)“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 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将如期正式展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28日宣告。
随着2007年的临近,全社会都在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将采取哪些措施保证每一起死刑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从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增配2名副院长、2名专职审委会委员 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
“为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好这项重大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从思想、法律、组织、物质装备等方面做了大量准备工作。”肖扬说。
据介绍,为了适应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回后的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增配了2名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2名专司刑事审判工作的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并于2005年下半年,在原有的两个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调整了刑事审判庭的职能分工。
“5个刑事审判庭都参与死刑案件复核工作,其中,刑二庭负责经济犯罪等死刑案件复核工作,刑一、三、四、五庭分地区负责其他犯罪死刑案件复核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介绍说,“各刑庭还负责按照案件类型和地区进行相应的审判业务指导和调研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还从地方各级法院、法律院校和律师界中分三批选调优秀刑事审判干部,从各高校新招录了一批大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经过专业培训已陆续上岗。同时,还从全国各高中级法院选出部分刑事审判业务骨干作为死刑核准后备法官人才库。
姜兴长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分两期培训了全国高、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刑庭庭长共计600余人,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所辖法院刑事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也进行了专门培训。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发出废止此前颁布的8个依法授权高级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规定的通知,相关死刑复核程序、统一死刑适用规范标准等问题的司法解释正在积极准备过程中。
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继续坚决贯彻“严打”方针
肖扬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将继续坚决贯彻‘严打’方针,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核准死刑。”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首先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肖扬指出,当前,我国正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继续依法开展“严打”斗争,有效运用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手段,对于依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
“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决不手软。”肖扬强调。
坚持“少杀、慎杀” 统一适用死刑标准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肖扬表示:“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就是要坚持‘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一系列措施贯彻落实这一刑事政策:
——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故意杀人、抢劫、毒品、故意伤害等死刑案件较多的几类犯罪适用死刑标准的指导意见,为全国高、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案件提供指导。
——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办理死刑案件,必须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坚决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就应当坚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充分运用死缓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注意充分发挥死缓制度既能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符合法定条件,不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就应当适用死缓刑罚,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
——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肖扬表示:“目前,‘杀人偿命’等传统观念在社会上还有很大的影响,这对坚持‘少杀、慎杀’带来一定的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规范复核程序避免冤错案件 核准死刑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依法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表示:“工作中,将严格办理程序,依法严谨、理性地行使复核权。”
一是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其中,要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影响量刑有关情节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重点审查。
二是合议庭成员必须全部认真阅卷。承办法官完成审查报告后,应将案卷及审查报告送交合议庭其他成员阅卷审查。合议庭其他成员审阅卷宗和审查报告后,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定罪量刑等问题写出书面审查意见。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所有成员都应当发表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阐明理由。
三是核准死刑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核准被告人死刑,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还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向合议庭提出自己的辩解意见。
四是严格案件审核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应当核准被告人死刑或者认为原判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或程序违法等问题,应当不核准被告人死刑的,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必要时,还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死刑复核案件,一律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
此外,尽管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死刑复核程序规定审限,最高人民法院还是明确要求进一步提高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效率,公正、及时地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将为刑事审判庭配备一批法官助理,使审判人员从大量的事务性、程序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研究案件的疑难问题和法律问题。
应开庭而未开庭报请核准死刑案件最高法院将发回
“凡是二审法院应当开庭而没有开庭报请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将发回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依法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高、中级法院审理死刑案件的指导、监督职责。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组织起草《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将以“两高两部”的名义联合颁布,对指导下级法院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提高一审、二审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将依据法律认真研究答复,并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对于事实和证据认定方面的问题及量刑问题,不能向上级法院请示。”熊选国说。
建立有效死刑案件信访机制 树立现代刑罚观念
针对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可能出现的死刑案件进京上访增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高、中级人民法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负起责任,把死刑案件信访接待工作做好。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将从以下4个方面加强工作:
——保证死刑案件的公正审判。通过公开、透明的审判程序,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接受法院判决。
——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求,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依法努力解决好民事赔偿等问题,做好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安抚工作,引导被害人和社会公众采取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
——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对于因判处死刑或者不判处死刑而引发的缠诉、上访和群体性过激事件,要及时做好疏导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切实维护司法权威,确保社会稳定。
——大力宣传党的死刑政策,在全社会树立依法、理性、文明、人道的刑罚观念,营造有利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社会舆论环境。
狠抓法官队伍建设 确保司法廉洁
肖扬表示,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后,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刑事法官队伍廉政建设,不断增强刑事法官廉洁司法的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正致力于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违法办案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和进一步完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同时,制定并完善适应死刑复核工作特点的内外监督制约工作程序和机制,加强对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监督和制约,坚决防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对于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一旦发现,一律清除出法官队伍,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肖扬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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