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自从我国1996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8所院校首批试点开展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以来,共有18102人获得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记者从28日召开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设立十周年纪念大会上了解到,为了加快培养国家急需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1995年第13次会议批准设立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并决定由中国人民大学等8所高校为首批试点单位。 从1998年开始,又面向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政法部门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法律硕士的培养单位已从最初的8所院校发展到了50所,累计招生近50000人,为我国法律实践部门培养和输送了以“时代先锋”宋鱼水法官为代表的大批复合型、实践型法律人才。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以法律职业为背景、注重法律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培养的高层次学位。”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宪义介绍,2006年8月份再一次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进一步强调复合型、应用型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培养标准,突出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教育,在培养对象、考试方式、课程设置、学位论文等方面都作出较大调整和新的要求。
曾宪义表示,今后将继续坚持政法实际部门参与培养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健全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和试点院校的专门管理机构,建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质量评估机制等,进一步加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