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12月28日电(宋景军 鲍晓辉) 据内蒙古自治区红山区人民法院介绍,赤峰市民一对夫妻乘坐公交车,在非停车站点要求下车遭到司机拒绝后对司机进行殴打,日前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31日16时30分许,马某与妻子李某乘坐赤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一路公共汽车,因要求在非站点下车被拒绝后,对司机进行殴打。 马某打司机的左脸部及胸部,李某咬、挠司机的脸部及胳膊,致这位公交司机面部、颈部、上臂、腰部及前胸多处受伤,左耳廓轻度肿胀,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在诉讼过程中,受伤司机与被告人马某就民事赔偿自行和解。事件发生后,马某的妻子李某受到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马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法院认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因马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马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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