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禁止携带宠物乘坐公交车《长春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立法背景
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有了长足发展,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显露出来。如立法尚属空白,规划相对滞后,与有关法律规定相适应的特许经营制度尚未建立,百姓反响强烈的非法营运现象屡禁不止。
与此同时,对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长春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因此急需制定一部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东亚讯(记者 王璐 实习记者刘迎)携带宠物乘公交车将被禁止,公交车车厢内不准从事营销活动——昨日,记者从长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获悉,新制定的《长春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已审议通过,近日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乘客义务:醉酒者不得单独乘车
对于线路营运权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同时,条例对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特许营运协议的内容、营运权的变更和回收也作了相应规定。
为了保障经营者、司乘人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条例》不但对营运行为进行了规范,对乘客的责任和义务也作了明确规定。如规定乘客不得携带影响营运安全的危险物品、体积和重量过大的物品以及宠物乘车,无人陪护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不得辱骂、殴打司乘人员等。这些规定对于营造安全、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树立公交客运行业的良好形象都是十分必要的。此外,《条例》设专章对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营运服务:公交车内禁止买卖
《条例》中提出,新城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发展规划,将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场站和配套设施作为配套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在营运服务管理问题上则特别规定,车厢内不准从事营销活动。
在《长春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中,还充分体现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条例》第六条规定:“新城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发展规划,将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场站和配套设施,作为配套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公交优先”的有关规定,将对长春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长春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罚款不开票据开除
东亚讯(记者 王璐 实习记者刘迎)“罚款不开票据就得被开除”!在昨日结束的长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备受瞩目的《长春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被审议通过,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罚款不开票据将被开除
出台《条例》旨在改善软环境,推动长春市的经济发展,因此对如何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负担出了“重拳”。比如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时,如果不出示收费许可证,或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条例》建议,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受到行政处分;如果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建议给予开除处分。《条例》规定,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草过程中,“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范畴,该不该受到保护”成为人大代表讨论的焦点之一。
许多代表提出,规范对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个体工商户,起草小组采纳了该意见。企业有权拒绝“不合理负担”
长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周晓辉强调,企业负担既包括合理负担,也包括不合理负担。企业除了纳税和缴纳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各种基金以及省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集资外,其他的都属于不合理负担。“本条例所规范的,就是指那些‘不合理负担’。”可怎样区分“合理”还是“不合理”呢?《条例》规定,主管监督的部门每年应把与企业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罚款、基金的项目和标准编制出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凡遇到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可拒绝缴纳。12种负担被明令叫停
《条例》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特别明确提出12种禁止要求企业作出的行为,这12种行为是:购买指定的商品、有价证券;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强制保险;订购指定的报刊、杂志、图书,出资编纂各类图书、资料;接受指定的有偿服务、培训、咨询等;支付出国、旅游、考察、出差、会议、就餐、医疗、修理、购物、通讯等费用;支付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的公务费用;提供赞助、借款、垫付资金,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财物;接受考核、评比、达标、升级等活动;参加学术研究、展览、展销和会议;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支付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费用;其他不应当负担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