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动省城的“阿胖龙虾店伤害案”昨日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砍伤“阿胖”的三名被告人分别受到检方的故意伤害罪指控。然而,庭审更令人关注的是,对“阿胖”的伤情分别做出“轻伤”和“重伤”两种不同结论的鉴定机构,分别出庭论证“阿胖”伤情。 据悉,此举在我省还尚属首次。
据指控,6月12日晚11时许,陈某等人在“阿胖”龙虾店用餐时,因酒后失态,与服务员发生争执,后升格为打斗。其间,陈某被打伤。陈某的妻子朱某得知此事后,电话通知了被告人许华余。随后,被告人许华余纠集另外两名被告人阎军和陈勇干十余人,手持砍刀赶到龙虾店,将“阿胖”头、背部、腹部、四肢等多处砍伤。
案发后,“阿胖”分别在两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伤情鉴定,但两家出具的伤情鉴定结论并不一致。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结论认为“阿胖”构成轻伤,而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委托的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重伤。
“阿胖”伤情一时变得扑朔迷离。出庭指控的公诉方只好申请让两家鉴定机构同时出庭对“阿胖”伤情进行论证,各抒己见。
庭审中,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称,根据“阿胖”身上的疤痕和“阿胖”的术后情况,“阿胖”当时并没有达到失血性休克状态,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应该属于轻伤。同时从呼吸、脉搏、尿量等几个方面,反驳了对方的重伤鉴定结论。而出庭论证伤情的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则综合“阿胖”受伤之后的治疗情况、病例记载、血压、脉搏、呼吸等几个方面,认为“阿胖”当时达到失血性休克,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应属重伤,并表示对对方的轻伤鉴定保留意见。
庭审结束后,法庭未当庭宣判。(君玲海燕记者许忠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