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新《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有关负责人12月28日表示,新通则适应了政府职能转变的需求,着重解决了政府财务管理的“越位”和“缺位”问题。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新通则实施前夕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修订后的通则将“由国家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制订具体的财务制度”转变为指导与监督相结合。 国家为企业的财务制度提供指引,企业根据通则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政府不宜过多地采取直接方式管理国有企业的内部事务,而应当通过法律规范对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涉及的财务行为提供指导。因此,需要通过修订通则解决以前过多地直接管理企业财务事项的“越位”以及在新形势下对企业财务制度的指导和服务的“缺位”问题。
据悉,在适用范围上,新通则明确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于金融企业在资产管理、财务运行、财务风险控制、财政监管等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通则还明确了“金融企业除外”。
财政部日前已专门发布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信用社,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国现行通则于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颁发实施,由于当时我国还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期,通则带有“财务决定税务,财务决定会计”的烙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执行了10多年的通则已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强调指出,目前许多中小型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相对比较落后,很难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竞争的要求;而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缺乏系统化、规范化,内部控制薄弱,资产流失时有发生。为此,通过实施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对企业予以指导和监督,有利于促进企业科学管理和决策,提高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