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学生:行贿“理所当然”
2006年9月,陈静从武汉到香港,进入香港城市大学数学系攻读博士学位。在旁人眼里,25岁的她人生轨迹一路顺遂,这次飞跃更是上升曲线上的制高点。“一次聊天时,她说自己一直以来———从小学到大学一直不停上学到博士———在自己的圈子里是非常优秀的,一直觉得自己理所当然是‘No.1’。 ”陈静在香港城市大学的一名同学在校园一个论坛上回忆。最初来香港的兴奋过后,陈静开始感到压力,她对这位同学说,“到了城大之后,周围环境不同了,不但远离家门,而且发现周围的人都很厉害,所以心理压力很大,无法适应这种压力,担心自己做不到最好”。据她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博士同学形容,陈静“似乎有点内向,不怎么表达观点,也很少见她和人长时间聊天”。总体上,她“给人印象不是很突出,但平时学习特别用功,一直以来成绩也还不错”。12月,陈静迎来了到城大后的第一次挑战———课程“应用分析选论”(SelectedTopicsinAppliedAnalysis)将在12月16日考试。任课教师戴晖辉对记者说,这门课是两门博士生必修课之一,有一定难度。而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博士生同学也说,“这门课非常专业、特别偏。12月16日的考试中也证明了这一点,4个题目不少人都只会做其中一道”。如果考试不能通过,除了陈静所看重的“面子”受损,另一个现实就是失去奖学金。在城大,这笔钱大约是每月1.2万元,但学生的学术表现必须符合校方要求的平均积点(GPA)。对内地学生来讲,这笔钱是在香港读书的基本生活成本,有学生算了一笔账:“学费3500元;住宿费2000元;生活费2000元,再加上其他一些开销,每人每月在香港的花销都在8000元以上,女孩子更多一些。”在双重压力下,恐惧考试失败的陈静选择了她认为的“捷径”———给任课教师戴晖辉送钱“买考题”,占她一个月奖学金的绝大部分。但陈静没想到,自己会触犯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中规定的“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被判即时入狱6个月及充公1万元贿款。
仅3个月,陈静就从高峰跌至低谷。除立即要开始服刑外,极有可能依惯例被学校开除学籍,人生也将被记入抹不去的污点。法庭上,陈静的辩护律师表示,“被告因对香港的反贪污法例不熟悉才干犯本案”。据戴晖辉表述,12月6日,他在办公室的信箱发现一个信封,内有1万元现钞。稍后,他收到一封匿名电邮。寄件人自称是其学生,希望获得本月16日举行的期终考试试题和答案,送上1万元是为“感谢帮忙”。11日,戴晖辉又收到两封匿名电邮,催促他将试题及答案通过电邮传给她。之后戴晖辉按照廉政公署指示约她见面交易,陈静毫无防备地答应现身,并提醒戴晖辉带上一本空白的答题本供她抄答案。13日中午,陈静接过戴晖辉给她的试题、答案和答题簿,正在抄写第一道题答案时,被周围埋伏及假扮顾客的廉署人员拘捕。先汇钱、再等着收货……从整个过程看,陈静是非常熟稔行贿的这套程序的。陈静2006年7月份刚毕业的华中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不愿谈起这个让他们“丢人”的学生。城大的一份统计资料显示,2005~2006年度该校共有481名非本地生,当中252人为研究生。多名城大教师表示,没有听说过有学生用钱贿赂教师,城大也没有这种风气,相信只是个别事件。但这一案件也对来港者熟悉和遵守香港的法律和社会规则带来警示。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系教授王绍光对记者说,“我常提醒学生们注意,香港是个规矩特别多的地方。比如对每年拿奖学金学生在港时间有规定,少于规定天数要请假。我曾有个学生未请假离开,少于限制天数,被取消了奖学金”。香港教师:举报“别无选择”“有报纸说我在‘是非漩涡中’,实不知‘非’在何处。”戴晖辉对记者说,“我只是在做一个法制社会公民应该做的事,而我相信几乎每个香港教师都会做同样处理。”戴晖辉出生于内地,1984年浙江大学力学系毕业后赴英国、加拿大留学,1995年进香港城市大学任教,目前是数学系副教授,专长应用数学及计算数学等。据悉,近几年他经常协助城大到内地招生。收到钱和匿名电邮后,戴晖辉与系主任周定轩商量,随后向校方高层汇报,校长张信刚等高层认为事态严重,决定向廉署举报。“我是第一时间向学校汇报,没有过一分钟犹豫。”戴晖辉说,“匿名送钱和用匿名电邮索要试题和答案,在香港已构成犯罪事实。若认同这一前提,我所做的,就是再正常不过。”在廉署要求下,12月12日,戴晖辉发出电邮相约送钱者第二天见面。13日中午,身上装了录音器的戴晖辉抵达钻石山荷里活广场的星巴克咖啡,他说,“到最后一刻才知行贿者是谁”。戴晖辉对记者说,除举报贿赂,他别无选择,即便师生之间也不会有私下处理的可能:“作为公民,举报犯罪是责任。作为老师,‘传道授业解惑’是职责,但老师没有处理犯罪的权力,那是执法者的责任。老师怎可代执法者私下处理一件犯罪行为?退一万步讲,送钱和电邮都是匿名,老师都不知找谁,男或女,也不确认是否真是学生。而私下处理在香港也是一件犯罪行为。依照某些人的观点,我应该去犯罪来掩盖另一罪行,就因为犯罪者是个匿名学生?纵容犯罪,会对法律制度造成极大破坏,结果是全社会受伤害。因为犯罪者是个匿名学生,就值得吗?”“我也不愿意看到学生入狱,但她已是成年人,应该为此行为负责的是她自己,而不是她的行贿对象。”戴晖辉表示,作为内地学生,有可能受到法律差异、学术氛围差别等方面的影响,在内地大学生作弊后可能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比如学校内部通报、处分等,但身在香港,就应该严格遵守香港的法律,维护大学的学术氛围。在香港廉政公署网页上,记者注意到最新一辑宣传广告:“举报贪污、不吐不快”,因为“知道如不讲出来,只会令贪污势力不断膨胀”。据悉,廉署会不断推出新广告,在媒体上、社区中滚动宣传,由此形成的反腐意识也是戴晖辉近乎“条件反射”般举报的一个注脚。廉政公署:对贿赂“零度容忍”由此案引申,记者采访了香港廉政公署前任副廉政专员郭文纬、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系教授王绍光,以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记者:有人认为“1万港币判6个月”太重。量刑的思路差异还体现在:香港对贿赂问题“零度容忍”,而内地规定了“行贿10000,受贿5000”的最低涉案金额。
郭文纬:关于腐败的举报范围,我们称为“零度容忍”,无论大贪、小贪都是贪,100元、10元,甚至1元,都必须绳之以法。“零度容忍”几乎成了市民生活的一部分,对腐败全民共诛之。在初期,匿名举报占了60%到70%。如今实名举报的人已达75%,而且都自愿配合调查。内地5000元以下不算贪污罪,只会被行政处理,这样肯定没有阻吓作用。其实5000元不少,它传递着一个信息———放纵贪污。其实贪污很少是直接送大钱,通常是一步步来的,先是过年过节送礼物,然后请吃海鲜,你去,请卡拉OK,你又去,慢慢就堕入贪污里。对于贪污数额很少的情况,香港的量刑比内地重得多,所以香港人一般不敢下水。王绍光: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内地有一个很好的词———“防微杜渐”,即便使用公家信纸,都会有问题。现在却不常用了,思路也变了,强调“抓大案要案”,但却陷入“越抓越大、永远抓不完”的怪圈。这一后果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对“大案要案”的标准不断上升就可见一斑:从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几千万元。记者:内地对贿赂的处罚不可谓不重,甚至受贿10万元以上就有可能被判死刑,为何效果却不如不用重典的香港?郭文纬:贪官应不应该判死刑?死刑当然有一个阻吓的作用,人家说杀一儆百嘛。但杀一儆万可不可能呢?如果贪官觉得那些被杀头的人可能是运气不好,或者是他们的后台不够、他们没有关系,但我的后台很硬,怎么会动到我的头上呢?所以说,怎样才有阻吓的作用,不是说死刑不死刑,而是他们觉得有多大的机会被人抓。如果没有死刑,是不是就没有阻吓的作用呢?也不是。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判刑通常最高就是10年左右,肯定是有阻吓作用的。经验证明,对贪官,阻吓作用不在于死刑,而在于他从高高在上变成阶下囚,他们的整个家庭要蒙羞。如果有一个机制让他所有贪污来的钱和所有的财产充公,让他们一无所有,这个作用已经足够。任建明:内地是重刑事,轻民事和行政,而香港反之。其实,腐败犯罪主要是侵害财产,从利益角度让犯罪者得不偿失,效果更好,否则,刑事虽重,但经济利益上却一本万利,甚至“牺牲他一个,幸福几代人”。记者:陈静作为“行贿”一方,甚至博取了某种同情。这也体现了两地对于“行贿”和“受贿”上的看法不同。任建明:与香港行贿和受贿并重不同,内地一直是“轻行贿”而“重受贿”。首先,法律对于行贿罪的量刑明显。比如,最低涉案金额不同,行贿1万元,受贿5000元;再如,受贿5万元要判有期徒刑5年以上,行贿5万元判有期徒刑5年以下。受到法律严惩的通常是受贿者,而背后的行贿者却少有受到严惩的。在具体执行上,行贿罪就更轻了。其实行贿者具有更大信息优势,更容易隐瞒犯罪。而执法者为了获取受贿证据,常常寄希望于行贿者提供证据,又过度体现了“坦白从宽”的原则。对行贿者“宽宏大量”的深层次原因存在于社会文化意识之中。人们容易认为,与那些高高在上的贪官相比,行贿者往往处在被动情境中,被涂抹上了“弱者”色彩。在一个权力缺乏制度性约束的社会里,甚至将行贿理解为一种礼尚往来的社会风尚,对行贿者的心理认同逐渐形成。事实上,行贿者和受贿者是天然的犯罪共同体,行贿引发受贿,受贿又导致渎职犯罪,构成了一条衍生权力腐败的“犯罪链”。在行贿变得低成本、高收益之时,主动行贿越来越多,腐败链条越来越难以控制。记者:有舆论认为,廉政公署在此案中有设局“诱捕”的嫌疑。这一做法是否越权?廉署的权限跟内地反贪机关有何差别?任建明:所谓“诱捕”,是指在嫌疑人犯罪事实未出现之前,通过采取某种行动,诱使其犯罪。而此案中,匿名放钱和发电邮已构成行贿罪,故廉署其后的行动并不越权。香港廉政公署属独立机构,只对行政长官负责。廉署专员不受任何人管辖,拥有拘捕权、扣留权、查询资料权等特殊权力,保证了该部门在调查案件时不再顾忌更多的“禁区”与“高压线”。比如早年有一例房屋署官员案,双方一直在街上交易,廉署拿不到证据,后来在其办公室安装了监视器,把他每次交易完数钱的举动一一记录下来。这也是为什么人人都恐惧于听到“廉署请喝咖啡”的传唤,因为这时,廉署基本上已经证据在手了。记者:这是香港高校“买考题”第一案。有人认为,此案发生在师生之间,老师应有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职责,是否可以网开一面?王绍光:类似的学生贿赂确实第一次听说。我来香港中文大学七八年,听到的腐败案不多,有几起都发生在老师房屋补助的问题上:之前规定这一补助不能用来租用自己或亲属的房子,上世纪90年代末期才无此限制了。我们学校最近刚有一个学院副院长被举报,他早年拿房屋补助租用的房子,名义上是别人买的,其实是他自己的。内地是个“情、理、法”的社会,香港虽然比西方学校更讲“情”,但也要遵循“法、理、情”社会的规则,涉及到这种贿赂事件,不会讲情。一旦涉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比如我刚才提到的副院长,他原本在香港有极高社会地位,一旦被判刑,不但名誉受损,而且会被取消教职,同时会被取消丰厚的退休金。任建明:内地讲“教书育人”,老师对学生做思想工作。但大学生一旦过了18岁成为公民,教化作用就很小了,他们要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而且,老师也有可能管不好,在香港这样的法制社会,弄不好还会让自己离犯罪越来越近。据《三联生活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