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尧终审获刑十年
省高院认定漏算其家庭合法收入3万余元,驳回自首辩解
本报讯
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省交通厅原厅长王兴尧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处王兴尧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的判决。二审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漏算其家庭合法收入的证据,终审对漏算的合法收入32539元在不明财产总额中予以扣减。
现年56岁的王兴尧,和县人,先后担任马鞍山市副市长、省交通厅副厅长,2000年5月起任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厅长。 2004年12月27日,王兴尧被执行逮捕。
今年7月11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王兴尧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王兴尧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追缴王兴尧受贿所得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3.53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人民币830901.86元、港币12466.71元。
一审宣判后,王兴尧提起上诉,主要提出其收受广州海特天高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严某某的10万元一直要退还,且严某某在机电工程项目的中标与其职务无关;原判认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主动交代收受10万元的事实,符合自首条件。
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后查明:王兴尧辩称其收受严某某10万元后一直要退还,得不到严某某证言的印证,且王兴尧主持会议并决定让严某某的公司中标,利用了职务之便;检察机关对能够查明的王兴尧家庭合法收入均予以查实,能够查实的利息都予以计算。同时,省高院认为,王兴尧能主动交代有关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其在一审庭审中,对受贿的相关客观事实翻供,否认其受贿犯罪事实,其行为不属自首。
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但对省交通厅计算王兴尧及其妻子合法收入的漏项部分,在巨额财产的总数额及追缴的数额中均应重新计算。省高院终审改判:追缴王兴尧受贿所得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35300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人民币798362.86元、港币12466.71元。
(周瑞平) (责任编辑:魏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