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最近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进行了修订,对归侨、侨眷医疗保障,侨房拆迁,华侨祖墓保护,华侨子女义务教育等问题进一步进行了规范。修订后的《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归侨、侨眷医疗保障方面,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归侨、侨眷纳入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范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安置归侨的农场和其他企业中的职工,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关于侨房拆迁,《办法》新增的内容是,拆迁华侨房屋,对被拆迁人合法拥有的房屋天井和庭院地,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协商或者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关于华侨祖墓保护,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因国家建设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华侨祖墓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告知华侨或者侨眷,并给予合理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护的华侨祖墓应当予以保护。
新修订的《办法》还规定,寄住在福建省的华侨子女,需要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视同居住地居民子女办理就学手续。
(苏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