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老师和经纪公司获赔33万元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早报讯备受关注的柯以敏代言致中和官司尘埃落定,记者昨日获悉,省高院日前以维持原判的方式作出终审判决,即解除双方合同,致中和公司赔偿柯以敏及其经纪公司人民币33万元,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柯以敏及其经纪公司上诉时请求继续履约的诉请,省高院判决与一审法院认定一致:致中和公司在没有约定和法定的情况下不履行合同,属于违约,但致中和公司已经请他人做代言人,且合同涉及标的不宜强制履行,所以本案合同的履行已经不可能。
因为柯以敏在担任“超级女声”评委时的个性言论和行为招致各方评议,“惹恼”致中和公司,引发代言纠纷。2005年9月5日,柯以敏及其经纪公司将致中和公司诉至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广告酬金40万元,同时,赔偿实际损失6万元。2005年9月16日,致中和公司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5000元经济损失。
今年3月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院开庭审理本案,并于7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合同,致中和公司赔偿两原告33万元,并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随后,双方均向省高院提起上诉。致中和公司请求改判,驳回对方要求赔偿的诉请;柯以敏及其经纪公司则要求改判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
10月24日,省高院公开审理了本案。(29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