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管理条例》两大“悬疑”今日揭晓,下周起正式施行
公积金新规细则独家披露
存满12个月方可逐月还贷、困难群体退出低保后还可享受三个月的贴息优惠……从下个月起,与广大购房者息息相关的公积金将实行新条例。
记者昨天从权威渠道获悉,有关公积金新规的具体实施细则目前已经敲定,今天正式对外公布后,细则将于下月1日与新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同步实施。
据知情人士透露,此前盛传的万元楼盘停贷、90m2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三成等措施不会在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中涉及。上述两新规是否实行,将另行规定,且相关规定在今明两天揭晓。
[关键词:逐月还贷]
账户保留12个月余额
公积金逐月还贷由于可以缓解购房者压力而深受市民欢迎。在新敲定的细则中,逐月提取还贷的操作被规定如下:委托逐月还贷的职工其公积金缴存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额一定倍数的余额,目前暂定为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额的12倍。
解读: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人士解释,每个账户保留的余额一般情况下是保持固定不变的,不跟随每年职工的月缴存额变化而变化。比如,签订协议时该职工的月缴存额为200元,则该账户保留余额为2400元。次年该职工的月缴存额调整为300元时,该账户保留的余额仍然为2400元。
但是,在政策统一降低或提高留存余额倍数时,新系统将统一更新所有已签订委托逐月还贷协议职工的公积金保存余额,更新后的余额为调整当日职工月缴存额的一定倍数。比如,次年政策调整倍数由原来的12倍调整为10倍,上面所举例的职工账户保留余额便应该为300×10=3000元。
细则规定,操作逐月还贷以单个公积金缴存账户为单位,如公积金账户中保留的余额不满足要求,将不予操作逐月还贷,直至该账户公积金留存余额满足,再进行操作。
此外,如果借款人及其配偶月缴存额之和小于其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每月提取的公积金额应等于其两人的实际月缴存额;不足的还款部分需由职工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如果借款人及其配偶月缴存额之和大于其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则每月提取的公积金额为公积金贷款的月实际还款额。
[关键词:缴存人群]
三类人也能缴存公积金
在新的条例中,扩大了公积金缴存范围,包括个体户等三类人群均可以参加公积金缴纳。具体的三类人群分别为:符合条件的南京进城务工人员;持有南京市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在南京市从业并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
据知情人士透露,这三类人员缴存公积金将分别符合各自条件。其中进城务工人员想参与公积金缴纳,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务工人员必须在南京市城镇企业工作;二、务工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三、务工人员必须有工资收入。
个体工商户参加公积金缴纳,必须具有南京市的营业执照。同时,由于个体工商户在公积金缴纳程序中,既是个体又是企业,因此实际上他们的缴存比例应该是按照普通公积金缴纳者的两倍。据了解,个体工商户的缴纳本着自愿的原则,需和公积金中心签订合同,约定缴存的基数、金额和方式等。
自由职业者参加公积金缴纳,必须具有执业资格,例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同时,必须满足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条件,才能参加公积金缴纳。有关知情人士解读,自由职业者参加公积金缴纳的缴存比例与个体工商户一样两倍缴存,并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同。
[关键词:低保贴息]
退出低保可再享3个月贴息
在此前公布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有关人士透露,在具体的实施细则中,规定除表示困难职工在购买经适房时可以申请贴息外,已经购买了经适房且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困难职工及其配偶仍可申请贴息。具体规定如下: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职工及其配偶,凡是目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贴息。
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每年进行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按当期实际在保月份计发。如果申请人退出低保的,从退出低保之月起,仍按期足额还款的,可再享受三个月的公积金贷款贴息。
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贷款以后再取得低保证明的,如果是贴息申请当年取得低保证明,贷款贴息日期以取得低保证明当月起计算;如果是申请当年前取得低保证明的,贷款贴息月份从贴息申请当年年初计算;首次贷款贴息从明年1月1日细则实施之日起计算。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取得低保证明的,贷款贴息月份以贷款发放月计算。
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根据贴息发放月之前申请人上一个贴息期内的在保月数中,实际已归还的公积金利息之和确定。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在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之前,根据审批通过的贴息名单、贴息额度,一次性集中发放上个贴息期内的贷款贴息。
[关键词:提取]
四种情况可用公积金付“住房消费”
除了正常提取公积金支付房贷,还人性化地允许四种情况下,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据了解,四类情况分别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公积金管理系统的有关人士认为,南京市此次扩大了以上四类群体提取公积金的范围,其最大的亮点就是缴存职工配偶及其子女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仅限于参加医保的公积金缴存职工)。
知情人士透露,这里提到的重大疾病将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规定和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以一个自然年度,累计支出的药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今年南京市标准为4万元),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的,如果医疗费超过最高限额部分大于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那么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如果医疗费超过最高限额部分小于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那么则按照实际超出的比例提取。
[关键词:异地贷款]
明年暂不执行公积金异地贷款
由于在此前公布的公积金条例中,未对公积金异地贷款做限制,不少市民希望在本地缴存公积金,在外地也可以买房。不过,知情人士透露,明年南京暂时不会执行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方式。
在公积金新条例中,规定“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该知情人士解释,由于国家及江苏省至今没出台具体操作方式,南京暂时也执行不起来。
在此前9月份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中,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张明远曾对此作过说明。他认为,公积金异地贷款不是一个城市就可以做起来的,目前国家从宏观的金融政策上没有一个完整的配套出来,因此开展异地贷款目前并不是时候。张明远将异地贷款面临的问题细化为两方面:一是异地贷款涉及异地抵押以及抵押物异地处置的风险问题;二是贷款人可能在第二个城市贷款后,再流向第三、第四个城市贷款,带来很大的风险。
不过,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业表示,在此前建设部、江苏省建设厅对江苏省的调研中,有关在江苏省本省城市之间的异地贷款问题曾经提出,如此看来公积金异地贷款并不是彻底没有希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