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物业收费将实行市场价
明年2月1日后新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及其它物业将按市场调节价收费
本报广州电记者28日从广东省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化解物业服务收费矛盾,省物价局出台了《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2月1日起,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实行政府指导价调整为实行市场调节价。 通知还对物业服务收费范围作了重点规定,如规定:除业主自愿,物业管理企业可预收水电费并逐月扣减外,不得收取水电周转金等与水电费缴交相关的费用。《通知》重点对如下几方面做了规范:
新成立业委会的按市场价收费
《通知》调整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范围。据了解,2004年起至今执行的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为了推动物业服务的市场化进程,此次通知规定从明年2月1日起,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意味着,现在已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小区物业管理费明年2月1日后仍可按政府指导价执行,但是新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将按照市场调节价进行收费。
收费高于指导价须经成本监审
《通知》重申了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超过政府规定指导价定价的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高于政府指导价的条件及其标准的制定程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了最高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内容,且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突破当地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各地物价部门可经成本监审、组织论证后,按优质优价原则核定该物业管理区域的政府指导价。
不得收取水电周转金
《通知》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费、电费的,除业主自愿,物业管理企业可预收水电费并逐月扣减外,不得收取水电周转金等与水电费缴交相关的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在业主装修期间可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与业主(或装修企业)约定装修保证金(押金)、垃圾余泥清运、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等具体标准;明确物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其它任何与装修相关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