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明是一家物业公司锅炉班的班长,其因收受个体煤商贿赂款11.7万元,被一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张宝明在庭审中承认,其在工作中结识了个体煤商王福林。为了能和物业公司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王福林自2001年4月至2006年1月间,先后8次送给他11.7万元。
法院认为,张宝明属于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