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企业发展初成规模,众多不法商人和腐败官员相互勾结的案例也逐渐曝光。因此有人提出“民企原罪”论,要求追究民营企业家的“第一桶金”。对此,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胡德平反驳说,清算民企第一桶金就是否定改革成绩。 27日,中央统战部部长刘延东发表谈话,主张不争论“民企原罪”,而是用实践和历史回答这个问题。
刘延东所言,为近来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做了一个很好的回答。在笔者看来,无论是“民企原罪”说的倡导者还是反对者,其言论都带有明显运动式思维影响的痕迹。
从语源分析,原罪一词来自基督教教义,认为亚当、夏娃偷吃“禁果”,违背了上帝的意志。这一罪行延及后世子孙,在上帝面前,每个人与生俱来就是罪人。由此看来,“民企原罪”这个说法带有强烈的“有罪推定”的味道,意味着民企天生有罪,全部有罪,因此只要是民企,都要一查到底,打翻在地。
这种思维我们并不陌生,在中国的历史上,“原罪”思维曾经在我们的政治生活中大行其道:凡是某一个阶级出身的人,生而有罪,必须要接受改造。“原罪”思维主导下的运动不知令多少人蒙受不白之冤,是我们民族的灾难。今天,这样的悲剧不能再重演了,不光是在民企阶层不能搞什么“原罪”,任何一个阶层也没有“原罪”之说。
但是民企并非天然有罪并不能证明这个阶层中任何一个成员的“第一桶金”都是清白的。这是一个需要法律来甄别的问题,谁也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为一个阶层的清白担保。由此看来,胡德平先生“清算民企第一桶金就是否定改革成绩”的言说,也是具有“运动式”特点的论断。这种不就事论事,戴大帽子的做法,在历次运动中也是不鲜见的。难道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司法部门依法对某位民营企业家的第一桶金进行清算,就是否认改革成绩?
因此对待所谓“民企原罪”的问题,必须摒弃运动式思维,不能以“原罪”给民企阶层定性,不能以“原罪”的眼光看待一个群体,更不能兴师动众,搞运动式的人人过关。但同时也要看到,现在是法治社会,司法部门有权按照法律对一些民企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而不论是第几桶金。这样的清算不是针对民企阶层,而是针对某个民企的某一项行为,与否定改革成绩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