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本是师生,学生陈静刚从内地到香港3个月,教授戴晖辉已融入香港社会十几年。在由一门课程考试构成的利益联结中,陈静拿出1万港币贿赂任课教师戴晖辉,戴则毫不犹豫将此事举报至廉政公署。不同的地域标签,使两人截然的选择如同一面镜子,折射出两地不同的反腐环境和公民意识。
行贿事件
为过关女生万元贿赂老师
2006年9月,陈静从武汉到香港,进城市大学数学系攻读博士学位。最初来香港的兴奋过后,陈静开始感到压力。据她的一位博士同学形容,陈静“似乎有点内向,不怎么表达观点。总体上给人印象不是很突出,但平时学习特别用功。”
12月,陈静迎来了到城大后的第一次挑战———课程“应用分析选论”将在12月16日考试。这门课有一定难度,如果考试不能通过,除“面子”受损外,另一个现实就是失去奖学金。在双重压力下,恐惧考试失败的陈静选择了她认为的“捷径”———给任课教师戴晖辉送钱“买考题”,占她一个月奖学金的绝大部分。
约见面廉署设伏逮现行
据戴晖辉表述,12月6日,他在办公室的信箱发现一个信封,内有1万港元现钞。稍后,他收到一封匿名电邮。寄件人自称是其学生,希望获得本月16日举行的期终考试试题和答案,送上1万元是为“感谢帮忙”。之后戴按照廉政公署指示约她见面交易。13日中午,陈静接过戴给她的试题、答案和答题簿,正在抄写第一道题答案时,被周围埋伏及假扮顾客的廉署人员拘捕。
陈静没想到,自己会触犯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4(a)条中规定的“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被判即时入狱6个月及充公1万元贿款。
法庭上,陈静的辩护律师表示,“被告因对香港的反贪污法例不熟悉才干犯本案”。
非常观点
香港教授:“别无选择”的举报
“有报纸说我在‘是非漩涡中’。”戴晖辉对记者说,“我只是在做一个法制社会公民应该做的事,而我相信几乎每个香港教授都会做同样处理。”
戴晖辉出生于内地,1995年进香港城市大学任教。收到钱和匿名电邮后,戴晖辉随后向校方高层汇报,校长等高层认为事态严重,决定向廉署举报。
戴晖辉对记者说,除举报贿赂,他别无选择,即便师生之间也不会有私下处理的可能:“私下处理在香港也是一件犯罪行为。依照某些人的观点,我应该去犯罪来掩盖另一罪行,就因为犯罪者是个匿名学生?纵容犯罪,会对法律制度造成极大破坏,结果是全社会受伤害。”
“我也不愿意看到学生入狱,但她已是成年人,应该为此行为负责的是她自己。”戴晖辉表示,作为内地学生,有可能受到法律差异、学术氛围差别等方面的影响,在内地大学作弊后可能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但身在香港,就应该严格遵守香港的法律,维护大学的学术氛围。
深度访谈
香港对贿赂“零度容忍”
由此案引申,记者采访了前任香港廉政公署副廉政专员郭文纬、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系教授王绍光,以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
无论大贪、小贪都是贪
记者:有人认为“1万港币判6个月”太重。量刑的思路差异还体现在:香港对贿赂问题“零度容忍”,而内地规定了“行贿10000,受贿5000”的最低涉案金额。
郭文纬:关于腐败的举报范围,我们称为“零度容忍”,无论大贪、小贪都是贪,100元、10元,甚至1元,都必须绳之以法。零度容忍几乎成了市民生活的一部分。
内地5000元以下不算贪污罪,只会被行政处理,这样肯定没有阻吓作用。对于贪污数额很少的情况,香港的量刑比内地重得多,所以香港人一般不敢下水。
从利益上让犯罪者得不偿失
记者:内地对贿赂的处罚不可谓不重,为何效果却不如不用重典的香港?
郭文纬:死刑当然有一个阻吓的作用,但贪官也许觉得那些被杀头的人可能是运气不好,或者是他们的后台不够。所以说,怎样才有阻吓的作用,不是说死刑不死刑,而是他们觉得有多大的机会被人抓。
经验证明,对贪官,阻吓作用不在于死刑,而在于他从高高在上变成阶下囚,他们的整个家庭要蒙羞。如果有一个机制让他所有贪污来的钱和所有的财产充公,让他们一无所有,这个作用已经足够。
任建明:内地是重刑事,轻民事和行政,而香港反之。其实,从利益角度让犯罪者得不偿失,效果更好。
行贿和受贿是“犯罪共同体”
记者:陈静作为“行贿”一方,甚至博取了某种同情。这也体现了两地对于“行贿”和“受贿”上的看法不同。
任建明:与香港行贿和受贿并重不同,内地一直是“轻行贿”而“重受贿”。
首先,法律对于行贿罪的量刑明显。受到法律严惩的通常是受贿者,而背后的行贿者却少有受到严惩的。
对行贿者“宽宏大量”的深层次原因存在于社会文化意识之中。人们容易认为,与那些高高在上的贪官相比,行贿者往往处在被动情境中,被涂抹上了“弱者”色彩。事实上,行贿者和受贿者是天然的犯罪共同体,行贿引发受贿,受贿又导致渎职犯罪,构成了一条衍生权力腐败的“犯罪链”。在行贿变得低成本、高收益之时,主动行贿越来越多,腐败链条越来越难以控制。
据三联生活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