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7日对刘俊勇、廖建伟、刘永华、陈彬彬等9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等23项罪名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依法判处刘俊勇等7人死刑,判处廖辉新等4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杨武斌等7人无期徒刑。 其他被告人也依法被判处相应刑罚。 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俊勇、廖建伟等97人组成的犯罪组织,不但在新化县孟公镇、西河镇等地从事贩毒、赌博、敲诈勒索、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活动,还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欺压残害当地群众,并利用当地部分基层公安民警的庇护,逃避打击。自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共实施犯罪活动166次,其中故意伤害犯罪16次,致1人死亡、7人重伤(其中致5人严重残疾)、11人轻伤。贩卖毒品罪54次,贩卖海洛因1600多克。故意杀人犯罪1次,抢劫犯罪6次,寻衅滋事犯罪24次,非法拘禁犯罪12次,非法制造、买卖、持有枪支犯罪5次15支,行贿犯罪8次,诈骗犯罪2次,伪造货币犯罪1次,聚众斗殴犯罪1次等等。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以刘俊勇、廖建伟等人为首的犯罪组织,人员较稳定,并形成了由上至下、“金字塔”形的犯罪组织,还利用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开设地下赌场,经营地下六合彩,强揽工程,贩卖毒品等非法活动获取了上百万元的非法经济利益,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犯下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10余类犯罪。这个犯罪组织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备的四个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