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通过《燃气管理条例》 施工破坏燃气设施最高罚1万元
本报讯(记者惠婷实习生廖璐)12月28日,郑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正案)。新《条例》对因为施工而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
新《条例》没有明确原先收取的3500元燃气工程及燃气设施的建设资金是否取消,只提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筹措。”原来用户必交的每年48元的管道维护费,则明确规定,阀门之后“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费用由用户承担”,不再强制收维修费。
新《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堆放物料和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的,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擅自从事爆破作业的,“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且“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常委会还决定,2007年2月上旬召开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河南日报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