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拒不认罪 不能适用缓刑
法制网北京12月28日讯 为了防止适用非监禁刑的不适当扩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具备“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而在案证据确实充分”等七类情形的贪污、贿赂案件不宜适用缓刑。
据北京市高院副院长王明达介绍,近年来,北京市法院在依法适用非监禁刑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如在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轻罪案件中,通过依法适用非监禁刑,促使当事人和解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但他同时强调,必须防止出现不适当扩大适用非监禁刑的现象,尤其是在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上,对以下7类情形一般不宜判处缓刑: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而在案证据确实充分;主观上没有悔罪表现或者避重就轻,口头上表示悔罪,但却不如实交代罪行;索贿造成他人生活严重困难或向生活严重困难的人索贿以及贪污国家扶贫、救济款物;没有退赃和悔改表现,挥霍赃款后无能力退赔以及因其行为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的损失难以弥补,社会危害大;曾因贪污、受贿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罚处罚;赃款赃物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以及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等。
又讯记者李松黄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就执行刑事调解制度提出了要求。
该院提出,必须积极运用刑事调解制度,探索推行和解制度,加大对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力度,努力实现轻罪刑事案件的一审终了。其中,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调解要贯穿整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尽量使附带民事部分经调解达成协议。
北京高院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原则,被告人不具备充分赔偿能力的,其亲属或所在单位给予的补偿可视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但是,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不能因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就不判处死刑。如果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的,法院正在探索通过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办法对被害人给予一定的救济。记者李松黄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