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2月28日讯(记者纪燕玲特约记者黄叶华摄影报道)震惊海口的“2003·11·25”枪击案有了结果。日前,制造这起枪击案的王雄被海口中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 一审宣判后,王雄表示服判,不提出上诉。
据了解,王雄现年31岁,琼山人。2000年2月3日,王雄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后被取保候审,随即潜逃。逃亡期间,王雄屡屡犯案。
寻欢遭拒
发廊开枪伤3人
2003年11月25日凌晨1时许,王雄酒后途径海口市金宇路某发廊时,看见发廊内有多位女孩,便进入该发廊,要求王某与其到别处进行性交易,遭到王某的拒绝。在场的涂某等人向王雄说明发廊不提供性服务。这时,在发廊外的陈某等人走进店内劝说,后与王雄发生了争执。王雄对此怀恨在心,便搭车离开。当日凌晨2时许,王雄携带一支手枪再次返回该发廊,看到跟他发生争执的陈某等人还在店内,便持枪对着发廊店内的刘某、朱某、涂某和王某等人进行射击,将刘某、朱某和王某三人打伤。子弹打完后,王雄乘坐一辆“摩的”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刘某腰部和腿部被枪击成轻伤。
无故发作
刺伤酒吧3保安
而此前,就在2003年11月25日晚,王雄及其朋友在海口市龙昆北路某酒吧喝酒。当晚11时许,在酒吧大门处,王雄无故伸手打了迎宾小姐胡某的脸,并因此与上前劝阻的曾为团、罗永德、杨启德等保安人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王雄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匕首,将罗永德腹部刺伤后逃跑。在龙昆北路的排水沟边,王雄又持刀刺到了随后赶来的保安人员周志军的腰部。紧接着,王雄跳下排水沟走向对面公路,爬上排水沟时,再次持刀将追赶而来的保安人员杨启福的腹部刺伤。经法医鉴定,罗永德和杨启福的腰部损伤分别为重伤和轻伤。
抓获现场
身上还带着1把手枪
据了解,1999年,王雄还曾将一人打伤。2003年10月,王雄伙同他人持刀抢走某西餐厅的老板陈某近万元。
今年2月8日晚9时许,根据群众报案,海府路派出所民警在海秀东路国宾大酒店附近,发现王雄坐上一辆中巴车。该所民警立即开车对其进行跟踪,并在琼州大道“LJ休闲馆”门前将王雄抓获,从其身上缴获1支仿“六四”式手枪,子弹3发。经鉴定,上述手枪和子弹具有击发、发射、杀伤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