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起简单的农民工讨薪案,在经历了6年漫长诉讼后,农民工们不仅没有拿到应得工钱,相反应保全的财产遭到非法变卖;而承担监督支付义务的第三人也在法院的默许下“金蝉脱壳”。迫于无奈,137名农民工将法院告上了法庭。
讨薪农民工遭遇“执行马拉松”
1999年,株洲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与株洲市和平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承建株洲市光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的1号、2号两幢住宅楼。137名农民工在九建公司项目经理高星光、谢水生的召集下,在工地上干了一年多。2000年12月,在两幢住宅楼绝大部分工程已完成,多次向和平公司讨要工程款未果的情况下,高星光、谢水生等人通过九建公司将和平公司与光明集团告上法庭。
2002年11月,经株洲市中院调解三方达成协议,由和平公司在2003年底前分批给付九建公司质保金和工程款共225万元(含农民工工资86万元),由第三人光明集团承担监督和平公司的给付任务。
然而,一晃几年过去了,农民工们不仅没领到应得工钱,最后竟变成“无薪可讨”。
据记者调查,由于讨不到工钱,农民工中有的子女面临辍学,有的远走他乡。更惨的是近40位小包工头(或农民工班组长),为了付给农民工工钱,有的倾家荡产,有的夫妻反目、朋友成仇。2号楼项目经理谢水生,长期在外躲债,几次被讨债人打得鼻青脸肿。
与此同时,“恶意逃避债务”的房地产开发商和平公司法人代表廖和平却长期逍遥法外。直到2005年,在农民工们的强烈要求下,廖和平才被正式予以司法拘留。
法院查封财产公然遭非法变卖
为了追讨应得工钱,137名农民工推举谢水生、高星光和刘辉汉三人为“讨薪代表”,以九建公司的名义将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告上法庭。
在2001年4月九建公司提请诉讼保全后,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随即对光明集团1号、2号住宅楼予以查封。到2003年6月,农民工们无奈向株洲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才发现,早已被法院查封的1号、2号住宅楼竟在区、市两级人民法院的眼皮底下被开发商廖和平以接近成本价非法变卖。
但对于这一明显失察,中院却大谈“客观原因”。株洲市中院执行局局长戴晓辉说,由于查封财产在建设过程中没有办理报建、规划、预售等相关手续,法院查封不动产除了下文书、张贴公告外没有别的监控办法。同时“九建公司也没有向法院报告廖和平的违法行为”,因此法院对非法变卖查封财产“并不知情”。
对于中院的解释,刘辉汉等表示强烈反对。刘辉汉认为,一方面以没办相关手续而推脱说“不知情”,同时又擅自将查封财产裁定给别人,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表明法院明知故犯。
第三人“金蝉脱壳”
直接债务人变成了“无财产可执行”,第三人光明集团成了农民工讨还工钱的唯一指望。而一纸私下签订的无效协议却使农民工的希望再次泡了汤。
根据2002年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由第三人光明集团承担监督和平公司给付义务。然而,在株洲市中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不久,光明集团即与和平公司私下达成一个所谓的“土地转让协议”。和平公司以“土地转让”为理由免除了光明集团的债务。2005年4月,在明知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没有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的情况下,株洲市中院执行局举行执行听证,认可这一协议并裁定“光明集团没有义务承担更多的经济责任”。
刘辉汉则认为,这一协议幕后背景是为了“配合”光明集团的破产改制。2006年2月28日,他作为代表再次到市中院与参与听证光明集团是否应承担支付责任,这一天恰恰是光明集团宣告破产的日子。白纸黑字写明的“监督给付”责任被推得一干二净。
谁对农民工权益被损害负责
12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案中的执行行为不予确认违法。作为137名讨薪民工的代表,刘辉汉难以抑制内心的不满。“6年官司,最后竟变成了无处讨薪,难道法院就没有责任吗?”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谈敬纯说,对农民工的遭遇和怨气她表示同情和理解,但这起案件的“执行难”并非法院“执行不力”而是许多现实困难造成“执行不能”。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建筑市场不规范等历史原因造成的。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秋林认为,此案从一开始就面临许多难解的症结。如和平公司涉嫌虚假注册,是一家典型的皮包公司;而整个项目运作没有土地、报建、规划、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执行面临巨大困难。
漫长的讨薪之路,农民工们跑断了腿、磨破了嘴,可迎来的却是一次又一次的失望与无奈。农民工“讨薪代表”高星光手指自己承建的1号住宅楼。新华社发
(新华社长沙12月28日电)
(黑龙江日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