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废止过去依法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此举表明,最高法院的有关制度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死刑核准权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收归最高法院统一行使。
硬件准备
最高法院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
据介绍,为了适应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回后的现实需要,最高法院增配了2名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2名专司刑事审判工作的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并于2005年下半年,在原有的两个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5个刑事审判庭都参与死刑案件复核工作。相关死刑复核程序、统一死刑适用规范标准等问题的司法解释正在积极准备过程中。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依法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办理。凡是二审法院应当开庭而没有开庭报请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将发回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刑事政策
继续坚决贯彻“严打”方针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表示:“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就是要坚持‘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最高法院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最高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肖扬强调,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决不手软。
具体措施
统一死刑适用标准
统一死刑证据标准
充分运用死缓制度
贯彻执行宽严相济
据了解,最高法院将通过一系列措施贯彻落实“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这一刑事政策:——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最高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故意杀人、抢劫、毒品、故意伤害等死刑案件较多的几类犯罪适用死刑标准的指导意见,为全国高、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案件提供指导。——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最高法院明确要求,办理死刑案件,必须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坚决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就应当坚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充分运用死缓制度最高法院提出,要注意充分发挥死缓制度既能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符合法定条件,不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就应当适用死缓刑罚,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复核工作
核准死刑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表示:“复核死刑工作中,将严格办理程序,依法严谨、理性地行使复核权。”具体要求包括:一是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最高法院规定,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其中,要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影响量刑有关情节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重点审查。二是合议庭成员必须全部认真阅卷。三是死刑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还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向合议庭提出自己的辩解意见。四是严格案件审核程序。肖扬表示,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后,最高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刑事法官队伍廉政建设。他强调,“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对于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一旦发现,一律清除出法官队伍,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