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安系统优秀单位优秀人民警察评选表彰活动启动
公安部决定开展全国公安系统优秀单位、优秀人民警察评选表彰活动,并于近日就具体工作事项发出通知。
本次评选包括: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单位10个,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140名,“任长霞式公安局长”若干名,2005至2006年度全国优秀公安局50个,2005至2006年度全国优秀公安基层单位500个,2005至2006年度全国优秀人民警察1000名。
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单位由省级公安机关各推荐一个,公安部从中择优确定10个候选单位,并根据其事迹特点拟定荣誉称号名称报国务院审批。“任长霞式公安局长”由省级公安机关各推荐一名(包括在所分配的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名额内)。全国优秀公安局、全国优秀公安基层单位和全国优秀人民警察按分配名额推荐。
通知规定了评选范围。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单位的评选范围:从此次全国优秀公安局、全国优秀公安基层单位的候选单位(不包括公安现役单位)中评选;“任长霞式公安局长”的评选范围:全国县(市、旗)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局长(政委),铁道、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相当县级公安机关建制单位的局长(政委);全国优秀公安局的评选范围:全国县(市、旗)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铁道、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相当县级公安机关的建制单位;全国优秀公安基层单位的评选范围:全国公安机关基层科、所、队、站、室,包括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相当的建制单位,同一警种、部门的单位不超过所分配名额的20%,派出所可放宽至30%;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的评选范围:全国公安机关在编在职民警(包括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干部、士官),重点评选在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基层一线民警。厅局级干部和已申报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的民警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不超过所分配名额的10%,同一警种、部门的人员不超过所分配名额的20%,派出所民警可放宽至30%。
评选采取自下而上、民主评议、集体研究、逐级推荐的办法。其中,推荐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单位、“任长霞式公安局长”和全国优秀公安局应征得其所在地党委、政府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对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单位、“任长霞式公安局长”的推荐对象在省级公安机关考核的基础上,由公安部政治部组织考核;对全国优秀公安局的推荐对象,由省级公安机关考核;对全国优秀公安基层单位和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的推荐对象,由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考核。具体考核工作按《公安机关奖励考核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评选将先由省级公安机关对本地推荐对象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安信息网和省级公安机关政府网站进行公示,然后由公安部对所有推荐对象在人民公安报、公安信息网和公安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为10天。
对推荐对象须填写《集体奖励审批表》《个人奖励审批表》和撰写事迹材料,由省级公安机关写出正式请示(包括评选程序、考核、公示情况和申报意见、盖章等),于2007年2月底前报公安部政治部。
通知要求,评选工作要坚持“向基层倾斜、向一线倾斜”的原则,合理分配各警种、各部门的评选名额,确保推荐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持谁推荐谁负责、谁考核谁负责,对发现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要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又讯 人事部、公安部决定于2007年联合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并于近日就具体工作事项发出通知。
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评选范围:全国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包括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干部、士官)。重点评选在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基层一线民警。已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和“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荣誉称号的民警不参加评选。评选名额为140名。
评选采取自下而上、民主评议、集体研究、逐级推荐的办法。各地政府人事、公安部门要广泛征求群众和有关部门意见,共同审核研究提出推荐意见,逐级上报。省级政府人事、公安部门要组织对推荐人选进行考核,并在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和省级新闻媒体、公安信息网和省级政府人事、公安部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0天。
评选要坚持条件,严格标准,确保质量。要把评选重点放在基层一线民警,领导干部从严掌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通知要求,对推荐的候选人要填写《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审批表》,撰写事迹材料,由所在省级政府人事、公安部门写出正式推荐报告(包括评选程序、考核、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盖章等)。2007年2月底前将材料报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知指出,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荣誉称号,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责任编辑:黄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