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2007年1月1日出台新政策
《贵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集中封存审批制度》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金黔在线讯 为加强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昨日下午,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一届六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贵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集中封存审批制度》,详细规范了提取、转移、集中封存住房公积金的各类行为。
据悉,新制度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提取账户余额
《制度》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销户提取: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女职工年满45岁,男职工年满50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符合使用条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转入集中封存户5年以上(含5年)且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有特殊疾病;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
使用提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补交土地收益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承租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使用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公积金转移管理
《制度》指出:调动工作单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有两个以上账户;集中封存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单位合并、分立;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单位须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时,应将其公积金转出至调入城市。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若调入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该职工未再就业的,其公积金账户暂时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户。
公积金封存管理
《制度》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须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户进行管理:因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或者合同期内被解聘;职工辞职、被单位辞退、除名;职工因劳改、劳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其他情况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之前,其公积金应转入集中封存户进行统一管理,集中封存期为五年;若封存期内职工再就业的,其公积金转入新工作单位,符合提取条件的也可提取使用。
此外,转入集中封存户管理前,凡欠缴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将欠缴的部分补齐。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