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调整标准:
本报讯记者昨天获悉,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通知:经市政府同意,自2007年1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据介绍,南京市区和江宁区失业保险金人均每月增加80元;四县(区)人均增加124元。
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是综合南京市经济发展相关指标和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因素确定的。
市区和江宁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平均增长20%,人均增加80元。考虑到原六合县、原江浦县、溧水县、高淳县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偏低,且四县(区)发放标准不统一现状,为逐步实现市、县(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并轨的要求,此次适度调整四县(区)发放标准,人均每月增加124元,四县(区)统一为每人每月330元。
(王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