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自带酒水获法院支持,北京餐饮业引发震动。中国烹饪协会、北京市烹饪协会、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北京西餐业协会等四大饮食协会力挺收取“开瓶费”,同时中国烹饪协会表示还将汇总相关情况,向商务部进行报告。 (12月28日《北京晨报》)
消费者自带酒水获法院支持,这虽然是发生在北京的个案,但其标本意义十分显著,全国各地的消费者都有理由为此欢欣鼓舞,拍手称快。在这个时候,四家行业协会公开站出来,对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表示支持,似乎有点冒天下之大不韪的意思。可以想象,这样的表态自然难免遭到嘘声一片。然而,理性地考虑开瓶费的问题,事关消费者和餐饮企业的双方利益,自然不可能只有一种声音。在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的博弈中,消协代表广大的消费者利益,而餐饮企业的行业协会为企业利益代言也无可厚非。较之以往企业利益受损时行业协会的失语,此次行业协会旗帜鲜明的表态应该是一种进步。
开瓶费涉及多方的利益,各方意见强烈对立。在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时,用司法来解决纷争,当然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从长远来看,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仅靠司法裁定,相同的案件极易在不同地区被判以完全相反的结果。今年4月份,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就判决了一起“开瓶费”案件,主审法官认为,“自带的酒水能否收取服务费和如何收取服务费,因现今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当依据原、被告双方的约定来确定”,至于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服务费,是因为“被告同意原告自带酒水进店饮用。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收取服务费,被告应将收取的金额告诉原告,在原告同意后,被告方能收取”。这说明,武侯区法院是认可“开瓶费”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们应该允许利益各方平等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所以,对于四家协会的表态,我们不应急于呵斥。因为,开瓶费问题如果能交由消费者、商家、专家和社会进行充分讨论,融合各方的意见、反映各方的利益,再交由有关部门用法律形式确定,才能真正做到公平与公正。(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