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工伤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待遇进行了调整,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980元的,调整到980元。
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