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将如期正式展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28日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将采取哪些措施保证每一起死刑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从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继续贯彻“严打”方针
肖扬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将继续坚决贯彻‘严打’方针,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核准死刑。”
“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决不手软。”肖扬强调。
坚持“少杀、慎杀”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肖扬表示:“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就是要坚持‘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一系列措施贯彻落实这一刑事政策:
——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故意杀人、抢劫、毒品、故意伤害等死刑案件较多的几类犯罪适用死刑标准的指导意见,为全国高、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案件提供指导。
——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办理死刑案件,必须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坚决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就应当坚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充分运用死缓制度。凡是符合法定条件,不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就应当适用死缓刑罚,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
——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规范程序避免冤错案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依法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表示:“工作中,将严格办理程序,依法严谨、理性地行使复核权。”
一是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
二是合议庭成员必须全部认真阅卷。承办法官完成审查报告后,应将案卷及审查报告送交合议庭其他成员阅卷审查。
三是核准死刑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还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向合议庭提出自己的辩解意见。
四是严格案件审核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应当核准被告人死刑或者认为原判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或程序违法等问题,应当不核准被告人死刑的,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必要时,还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
建立有效信访机制
针对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可能出现的死刑案件进京上访增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高、中级人民法院要把死刑案件信访接待工作做好。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将从以下4个方面加强工作:保证死刑案件的公正审判。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求,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大力宣传党的死刑政策。
确保司法队伍廉洁
肖扬表示,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后,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刑事法官队伍廉政建设,不断增强刑事法官廉洁司法的能力。
“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对于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一旦发现,一律清除出法官队伍,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肖扬强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