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既无土暖气也无煤气泄漏情况,一家人却因重度煤气中毒晕倒家中,因认为事故原因为厨房烟道溢气,女事主王某将房屋原产权人本市某工厂诉上法庭。日前,河西区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工厂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共计3000余元。
原告王某诉称,她与丈夫、女儿及公公一家四口住在本市某工厂宿舍楼103单元,事发当日早上,她和女儿、公公均出现头晕呕吐的情况,待邻居发现时已经昏迷。他们被送到医院后,经诊断为重度煤气中毒。属地柳林派出所民警和煤气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勘查后,发现其家中当时既无土暖气也无煤气管道泄漏情况,因此排除了自家煤气中毒的原因。后经相关单位勘查,判断为厨房烟道溢气导致一氧化碳涌入该单元,致使一家人煤气中毒。由于该房屋产权原为该工厂所有,后被王某的公公买下产权并按规定交纳了房屋维修基金,因此王某一家认为该工厂应对其居住房屋的管理不善及失检承担责任。
庭审中,被告工厂辩称,原告所住房屋已于2000年被其公公买下产权,事发时已属私产房,工厂不应对此负责;同时,根据该单位规定,在冬季来临前他们已经通知全部住户,如有烟道不畅情况可到该单位房管科登记报修,否则后果自负,而原告当时并未提出相关要求,综合上述原因,该单位认为己方不存在过错,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因被告提出一楼烟道与其他住户互不相通,为独立到顶,而原告认为烟道存在互窜情况,因此提出对烟道进行鉴定。后经市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现场勘查,发现一楼烟道与二楼互窜,而二楼与其楼上互窜,直至顶层。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工厂系该房屋的原产权人,根据相关规定,房屋所有人和售房单位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因此该事故应由房屋的现所有人——王某的公公及被告工厂共同担责,根据本案事实,被告单位应担责六成。而由于原告只向被告工厂主张权利,放弃向房屋所有人索赔的主张,法院据此判令被告工厂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30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