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蓟县男子张某在赵某经营的饭店中用餐,不到一年的时间内,累计欠下2500元饭费。虽然张某为赵某出具了一张欠条,但手持欠条的赵某多次向张某索要饭费均未果,为此,赵某将张某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赵某持有的张某出具的欠条,可以作为此案的证据,张某拖欠饭费拒不给付,应对纠纷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故判令被告张某在3日内给付赵某全部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