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实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
新华网合肥12月29日电 (记者程士华)
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怎么办?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审查异议。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日前通过审议的《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简称《条例》),以法律形式赋予了单位和个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权利。
记者从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为了保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参与对国家的管理,保证他们行使批评建议权,保证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认为省以下人民政府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随着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和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应当对行政执法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考虑到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监察监督等已有专门法律、法规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主要围绕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作出了具体的程序设计和程序规定。 (责任编辑:张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