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物权法符合宪法规定
[深圳卫视记者]: 我想问一下姚女士物权法的问题,物权法经过四年7次修改之后,您大致向我们介绍一下修改了多少方面的内容和多少条款?为什么进行这些修改?另外,刚才新加坡的记者提到还有专家学者认为物权法到现在有可能还存在一些违宪的地方,请您回答一下这方面的问题。
[姚红]: 我先回答一下第一个问题,经过了7次审议,改了多少内容?今天的记者招待会只有一个小时,如果我每个内容都介绍,恐怕一个下午都不够,我就主要的修改内容向你作一个介绍。征收问题是目前老百姓非常关心的问题,对于征收的问题,立法工作部门进行了反反复复的研究,召开了许多次座谈会。现在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并对补偿的内容和原则作了规定。至于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因为各地的情况不一样,要依照今后有关法律、法规,包括现在的土地管理法也有相应的规定来执行。
第二,就是关于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现在老百姓都买房了,比较关心买房以后,车库、车位到底归谁所有?经过反复研究,我们认为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的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约定可能是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现在对车库问题的规定是,由当事人约定,对于占用公用道路和其他场地的车位,我们规定是共有。 另外,农民比较关心的问题,我们赋予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次有一个重大修改,就是土地承包期限届满以后,农民仍然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继续承包土地。
还有一个修改的主要内容,大家很关心,农民也关心,就是农民现在融资难,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能转让和抵押。经反复研究认为,目前我国是地少人多,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政策,特别是宅基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所以在法律的规定上,我们要坚持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国家的政策,我们也要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和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 物权法是不是违宪?吴邦国委员长曾经说过物权法要坚持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突出保护国有资产,全面准确体现坚持现阶段党的农村的政策。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经过几次审议,委员们都认为物权法是符合宪法规定的。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市场经济就要求市场的主体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循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如果说市场主体不平等,那么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肯定就没法搞。所以实行平等保护,有助于完善我们国家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只有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坚持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规定,国有经济是主导,公有制经济是主体,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时不同的,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在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方面,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也有所区别,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这是一方面,这方面主要通过经济法、刑法、行政法调整,这与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并不矛盾。如果国家的财产和私人的财产受到同样的侵害,保护不同,我想老百姓也不会答应。事实上物权法突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比如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同时针对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情况作了特别规定。
[中国税务报社记者]: 有一个问题提给刘修文主任,企业所得税法经过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目前的修改稿比原来的草案都作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刘修文]: 你提了一个很好的问题。这次常委会只安排了一次审议,所以这次审议的意义特别不一般,因为没有像物权法一样进行了七次审议。主要的修改归纳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关于对小型微利企业税率的规定,原草案规定在第6条,把它放在25%基本税率之后作为另一种基本税率。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把小型微利企业税率放在什么地方,对内资企业来说影响是一样的,但是对外资企业的影响不一样,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把小型微利企业的基本税率移到了税收优惠一章,作为一个优惠税率。这一条主要的考虑是,根据我们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以后,回国缴纳所得税的时候,是按照我们国家法定税率计算的,如果把这个税率作为基本税率,他就享受不到真正的优惠,所以就调到税收优惠一章中。
第二个方面的修改,涉及到原草案第9条、第13条等,对所得税额具体计算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些规定还不够全面,但是在法律中又不可能作出全面规定,为了避免挂一漏万,所以建议把有关涉及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具体问题授权给国务院去规定,所以这一点作了相应的修改。此外,从法律规范性的角度对有关的章节和有关条款进行了合并或者调整。
[中新社]: 我想提两个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问题。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少规定比较原则,对照国外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是比较有操作性的,都是操作性很强的。刚才提到,关于国务院和地方会制定一些规定来实施这部法,除此以外还有其他的原因没有?另外一个方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有什么具体规定?
[于建伟]: 该具体的尽量具体,增强法的可操作性是修订的重要考虑之一。但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社会法,一部综合性法律,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方方面面。而保护未成年人全社会都有责任。一部法律不可能对全社会各方面的职责都作出具体规定。而且,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分工,既不能相互矛盾,又不能相互重复,必须是相互衔接,协调一致。所以,处理好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始终是我们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注意的问题。比如,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非常重要,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有63条,是专门规定这一问题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综合性法律的特点出发,针对突出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即可,没有必要把义务教育法再抄过来。类似的还有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关系。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则只能由刑法规定,等等。
多些“雪中送炭”,进一步加强对弱势群体权益的维护,是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个重要出发点,这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有多方面的体现。首先,在总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这就是说,未成年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他(她)是女孩,是残疾人,或者家里穷,父母是农民工就歧视他(她)。在社会保护一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第29条)。第43条分三款对孤儿和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进一步作了规定。在司法保护一章,还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作了规定(第51条),等等。
企业所得税法如审议通过最快2008年实施
[日本产经新闻记者]: 我想问一个非常基本的问题,所得税法草案今天通过了,明年提交五次人代会审议,这个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是2008年1月,这样了解对不对?
[史耀斌]: 现在已经高票通过了,明年的大会进行审议,如果审议通过的话,最快要到2008年1月1日实施,明年的代表大会是3月份召开,如果3月份通过以后,中国的会计年度、财政年度都按照一个日历年度计算,需要一个完整的年度,所以最快也要到明年1月1日,这是第一点考虑。第二点考虑,一部法律公布以后,还要进行税法知识培训,税务征管机关要进行征管软件的调整等等。另外,社会公众还需要有一个宣传期、理解期,最终什么时候实施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但从工作的角度讲,最快也要到2008年1月1日实施。我想你的判断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刘娅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