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郑玮娜、周婷玉)2007年1月1日将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是普通护照的签发机关。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鉴于目前普通护照均是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名义签发,考虑到现行的出入境管理体制,护照法明确规定:“普通护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同时,护照法规定:“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这些条款首次确立了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签发普通护照的法律地位,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