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9日讯 记者常红、赵颖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社会法,没有必要把义务教育法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抄过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于建伟在今天下午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弱势群体要多些“雪中送炭”。 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有多方面的体现。
于建伟说,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社会法,一部综合性法律,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方方面面。而保护未成年人全社会都有责任。一部法律不可能对全社会各方面的职责都作出具体规定。而且,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分工,既不能相互矛盾,又不能相互重复,必须是相互衔接,协调一致。所以,处理好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始终是我们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注意的问题。比如,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非常重要,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有63条,是专门规定这一问题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综合性法律的特点出发,针对突出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即可,没有必要把义务教育法再抄过来。类似的还有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关系。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则只能由刑法规定。
加强对弱势群体权益的维护,多些“雪中送炭”,是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个重要出发点。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有多方面的体现。首先,在总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未成年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不能因他(她)为是女孩,是残疾人,或者家里穷,父母是农民工就歧视他(她)。在社会保护一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第29条)。第43条分三款对孤儿和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进一步作了规定。在司法保护一章,还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作了规定(第51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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