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留言仅表达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人民网立场和观点。)##center#######0-#######/center####center##血腥现场5米长的血迹触目惊心##/center##
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规范行为应该到了刻不容缓的修改时刻了,不能一句伤者为重就令守法的司机如屡薄冰,令国民以为马路是私有的,漠视交通规则。 如此长期下去,国民的基本素质永远不会提升,撞伤不如撞死的情况还是会继续发生。用完善的法律法规去提高人民的素质和保护人们的生命才是当务之急。希望能够让故意撞死人的司机偿命。法律应该规定:如果证实司机确实故意,必需抵命.否则,这种事情屡屡发生.明明就是故意杀人,有什么疑问?抓起来有法院判刑就是了,舆论在炒什么???对司机而言他们也不愿意撞人,交通肇事要看全面,看谁违章,马路就是马路,人行道就是人行道,谁也不要到处乱跑,不然谁违章谁就自己负责.对恶意杀人的司机,应当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在他倒车的那一瞬,性质发生了变化,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尽可能少的损失,而剥夺他人的生命,成了故意杀人.让他付出生命的代价是减少,二次倒车致人死亡的事件再次发生的关键所在.金钱至上论者反映了其对人的自然权利--生命权的漠视,同时也折射出这部分人人性的泯灭。法律应该维护正义、维护人最起码的生命权。在这个方面,最关键的是违法必就、执法必严。更多留言……##center#######1-#######/center##
作为医院的工作者,我深知里面的奥秘啊,办法只有两个,一是要有关部门真正下决心搞一批医生进牢房,因为他们所收的回扣是药价的30%-35%,而医药代表仅有2%左右的收入.比如在湖北有一些所谓的大医院年门诊量宣传超过了200万但是他们的医生月收入小科室都在10万以上.例如:在5年前小儿科看感冒用的药从当年的40降到10元左右,可是医生都不用了,而是用头抱四代(比如头抱匹安),因为那回扣高,一支0.5的可以搞个10多元啊,那多用几支大家知道是什么意思了吧.他们也不管合不合适,用不用得啊,还几种抗菌素加在一起以便多搞点.我老伴今年三次因心血管病住院,自己负担部分在40%以上花掉近万元,也就是她全年的退休金没有了。这样的医疗改革谁受得了?简直是在要人的命。暮云春树到医院看一次感冒竟然需要6.7百.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赶紧逃跑.一个重要概念问题,就是“公立医院”。中国的医生根本不是公务员编制,哪来“公立医院”!?医疗卫生至今仍是一条“短腿”。当前,医疗卫生服务面临的主要矛盾是:医疗资源供给不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之间的矛盾,以及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多样性与供给的单一性之间的矛盾。更多留言……##center#######2-#######/center##
说得好!很少有时间听有人这样说了!纪律是何物,宪法和刑法都不惧的贪婪者何怕纪律吗?说得好,从严治党现在成了一句空话,党内党外只看到行政权力横行,教育管理监督由谁来执行?纪律,有谁当真?现在做什么事,都要先洋洋哂哂大讲其重要性、必要性,什么反腐败,讲纪律啊,什么反对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车私用等等,作为国家公务员,不至于弱智到不知道这些不应该,但总有许多人在做,前赴后继。为什么?就是没人管,犯了得不到惩罚,这又是为什么?!这是值得深思的。“再好的制度,没人执行也是虚设”,这恰恰说明这本来就不是什么好制度。所谓好制度就是--保证能执行!更多留言……
对日本更了解,才能更好的防范他!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现代科技方面、除了航天技术外,中国同行几乎在所有的技术领域都不占优势(大致上看:其他主要技术领域中,至今我们仍然落后五到十五年左右)。还在夜郎自大的人就住口吧。。。日本对于中国的所谓研究,到现在为止充其量不过仍停留在表象上。一方面说,不是研究的不认真,而是思维幼稚乖僻;另一方面是中国本身让人难以琢磨。即便是中国人自己,又有几个人对自己的国家有比较透彻的研究呢?这是中国的民族特性所决定的。中国人始终以‘龙’为自己的象征或形象,这绝不同于韩国人那样――不论合适与否,总拿最美好的东西(哪怕是窃取)来装点和修饰自己,而华夏这个族类的气质确实如同它所描述的‘龙’一样:变化无常,神秘莫测,难以琢磨。但它却有着最适宜生存的精神实质:兼容,和谐――这就是龙之二目!“在日本面前中国像裸体巨人”?刘迪同志这篇文章写的好!!!这是重重地敲了一锤警钟啊!!对于我们现在的中国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极大的借鉴作用!!!中国过去老是自以为是,自高自大,自我封闭,自我陶醉,不看外部世界,也不想了解外部世界,满足现状,不求进取,即使到了外国也表现出“布施者”的模样,不想仔细摸清别人情况。始终把自己陶醉于“五千年的远古文明超过世界夷人文明”之中。不懂得世界情势是发展变化的,不懂得过去是过去,现在是现在。更多留言……
为什么该杀不杀?什么叫反腐败?这叫什么法律?这符合“依法治国”的原则吗?这有利于加大反腐败力度吗?不能自圆其说!还有死缓,这个刑就是死刑的避风港,这个刑只相当于有期徒刑5-10年,叫这个名干什么?中看不中用.这样不行,为了执行少杀的政策,就把那些应该杀的不杀了吗?这样只会使罪犯更多,因为法律拿他们没有办法。我认为这种提法不妥当,这是对受害人的最大的不公平.也是对法律的貌视,甚至是情大于法的一种表现.为什么对犯罪人,总是要保护一下,难道这就是西方的所谓的民权。最高法院本该成为执法楷模,严格依法办事!此种说法岂不是成了和稀泥的衙门?更多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