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昨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我国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法律却未规定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性条款。 因此,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虽属违法,但却屡禁不止。
针对这一实际,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未成年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