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方秀)日前,省政府下发《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整合资源,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省财政要逐步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各市、县政府要建立稳定的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投入机制,扶持中小龙头企业发展。 从今年起,中央财政新增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全部用于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投资参股产业化经营试点项目,省财政按规定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对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龙头企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对龙头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龙头企业研究开发符合税收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从事种养业龙头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信社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专项支持龙头企业,对国家级龙头企业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不上浮。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