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贸经营者真实贸易用汇没有总额限制
对个人结汇也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现钞和现汇账户统一为外汇储蓄账户
本报北京12月29日讯记者田俊荣报道: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宣布调整和改进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此次政策调整的重点包括:
——对个人贸易外汇收支给予充分便利。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只要符合有关规定,个人真实贸易项下的外汇不论结汇还是购汇,都没有总额限制,按实际需要办理。
——明确个人可进行的资本项目交易。《办法》明确,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审核后办理,资本项下需经必要的核准。
——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来源:人民网(责任编辑:万学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