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厅原厅长王兴尧终审被判刑十年
新华网合肥12月29日电(记者周立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安徽省交通厅原厅长王兴尧职务犯罪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王兴尧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现年56岁的王兴尧2000年5月任安徽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厅长,2004年12月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逮捕。2006年7月11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王兴尧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追缴受贿所得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3.53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人民币83万余元、港币1.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王兴尧提出上诉,称收受广州一家公司副总经理严某某的10万元一直要退还,且严某某的工程中标与其职务无关;原判认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主动交代收受10万元的事实,符合自首条件。
安徽省高院审理查明:王兴尧辩称其收受严某某10万元后一直要退还,得不到严某某证言的印证,且王兴尧主持会议并决定让严某某的公司中标,利用了职务之便;检察机关对能够查明的王兴尧家庭合法收入均予以查实,能够查实的利息都予以计算。安徽省高院认为,王兴尧能主动交代有关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其在一审庭审中,对受贿的相关客观事实翻供,否认其受贿犯罪事实,其行为不属自首。
安徽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二审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漏算王兴尧家庭合法收入的证据,终审对漏算的合法收入32539元在不明财产总额中予以扣减。(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