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鲜奶蛋糕和面包获得南京人宠爱的“京侨食品”近期卷入了自身内部一场“争权夺利”的纠纷之中。今年11月份,占有江苏京侨食品有限公司40%股权的香港博星发展有限公司正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京侨”大股东方——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确认“博星”推荐的总经理人选。 “如果这场纠纷解决不了,京侨食品也许将从此退出南京市场。”香港博星发展有限公司有关人士如此说。
成立于1992年5月的江苏京侨食品有限公司是由江苏天京大酒店与香港博星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创办,合营期限为15年,主要经营面包、西点、蛋糕、月饼四大系列产品。据了解,创办之时,香港博星公司享有“京侨”40%股权,天京大酒店控股60%。2004年4月,江苏天京大酒店退出并将60%股份转让给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股东变更后,博星公司与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就《江苏京侨食品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及《江苏京侨食品有限公司章程》达成了修改协议。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京侨”总经理一职由博星公司方人员担任,公司股权比例未变。
2005年5月19日,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推荐了葛先生任总经理,博星公司表示同意,同时博星公司也明确提出,葛总经理聘期3年,但每年续聘必须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各项经济、管理指标,该总经理一年任期应于2006年5月19日届满。
“但对方并没有遵守约定,这让我们感到意外。”昨天,博星公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当初双方修改协议时曾经明确指出:合资公司的增资和固定资产的投入需董事会一致通过。但在2006年1月,博星公司发现葛总经理违反该约定投资,对外设立卖场,且其招聘员工时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超出企业合作期限。据博星公司称,他们认为这种行为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后来在他们的强烈反对下,对方才撤回投资,有关人士猜测正是该事件的发生才成为日后引发双方争权的导火线。
2006年2月,博星公司委派徐国鹰先生任京侨食品公司总经理,显然此举并没有让公司董事会感到压力,董事会也没有安排徐国鹰就任,“至今我都没有固定的办公桌。”接受采访的徐国鹰显得很无奈,在他看来,这场“内战”已不仅仅是影响他个人那么单纯了。
据称,2006年3月,葛总经理提出辞职,并离岗有一周左右。在此情况下,董事会仍然没有为徐国鹰和葛先生办理总经理交接手续,而是要求葛先生继续任总经理。
博星公司的法律顾问,江苏南京李安祥律师事务所李安祥律师告诉记者,事后,他曾致函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要求召开临时董事会,讨论由徐先生担任总经理职务一事,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对此答复不予同意。
2006年4月27日,博星公司接到“京侨”开年度董事会例会的通知后,于次日由博星公司委派的董事再次致函“京侨”董事长,要求将关于任命总经理人选等问题纳入董事会讨论。
5月15日,在董事会会议上,博星公司提出由于葛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有严重违反公司章程之行为,因此不同意续聘其为总经理,并根据章程规定提出由徐国鹰担任“京侨”总经理,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虽然会上未提出任何意见,但双方约定,在该董事会后一周内,就总经理人选再开一次会议,否则就以此次会议中的意见为准,即由徐国鹰担任“京侨”总经理,并由董事会聘用手续。“当时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提出能否在月底前召开,我们同意了,”但会后,对方一直对此承诺置之不理。
7月13日,李安祥律师受托向“京侨”董事会致《律师函》,要求董事会安排徐国鹰任总经理,并与葛总经理办理交接手续;否则将诉诸法律,该函亦向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抄送。25日,“京侨”董事长就《律师函》要求事宜回复博星公司“关于总经理人选交接事宜待月饼生产销售结束,安排在10月份解决此事。”
令博星公司感到不平的是,至今“京侨”董事长的承诺一直没有落实,博星公司不再寄期望于董事会,“我们有权决定京侨食品公司的总经理人选,董事会亦有义务履行聘用手续。否则,博星公司有权依据公司章程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记者,徐国鹰的态度显得异常坚决。
对于博星公司公开表示将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徐国鹰总经理身份一事,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又会作何反应?江苏京侨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建林表示董事会其实一直都在处理此事,但由于双方在总经理人选一事上还没有达成一致,这期间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要处理的事情很多,所以在这件事情上耽搁了,“我们很想与博星公司再进行一次商谈,但可惜的是他们现在态度很坚决。”
江苏南京李安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安祥:如何建立一个公平的表决机制使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保持一种均衡的态势既不伤害大股东的投资利益又不损害中小股东的投资利益这是国家在对公司立法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幸运的是,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不仅完善和增加了中小股东的各项权利,而且,还赋予中小股东采取司法救济的可能,规定了当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或不公平对待时可以提起诉讼或退出公司。
另外,新《公司法》突出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管理中的自治作用,更进一步突出了章程作为公司根本大法的地位。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行为规范的准则,具有“准法律”的职能,对于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很强的约束力。章程不仅是实现公司股东权益的最直接保障,也是公司实施现代化法人治理的行事依据。结合本案事实,博星公司虽占股仅为40%,属公司法领域的中小股东,但其利益在《公司章程》中已有约定。故控股股东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亦切实履行该章程约定,京侨食品有限公司董事会亦应受该公司章程的约束,切实履行章程中关于总经理人选由博星公司选任的约定。否则,博星公司有权依据公司章程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张 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