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敖晓波)继昨天公布了一批被关闭的证券公司名单之后,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运作,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中国证监会昨晚发布了《证券公司章程指引(征求意见稿)》,并从即日起至2007年1月12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该指引从证券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以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几个方面作出了规范。
根据指引当中的规定,证券公司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经理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确保按其贯彻执行。对内部控制不力、不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问题的,公司经理应承担领导责任。
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方面,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合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内部稽核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并且还明确规定,公司合规、风险控制、稽核负责人不得在业务部门兼任其他职务。
在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指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拟更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的;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此外,一旦股东在出现一些影响到公司的运作等情形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如所持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决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委托他人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或与他人就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关闭;其他可能导致所持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