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报道,前夫滋事到前妻家要人,结果被前妻的现任丈夫给打死。12月28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死者的亲属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10多万元。
1987年7月,时年仅17岁的周某不顾家人反对,与邻村比她大数岁的盖某逃到外地同居,并在翌年生育一女孩,两人始终未办理婚姻登记。后来,周某由于不堪盖某的打骂,要求解除同居关系。1992年8月,法院判决解除了两人的同居关系,孩子判给盖某抚养。当年底,周某又嫁给了彭某为妻,并依法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
然而,14年后,由于前夫盖某的挑衅,周某原本过得安安稳稳的日子又起了波澜。今年6月,盖某在农村集市上遇到了周某,要求周跟随他回家认孩子,周某予以拒绝。不久,盖某再次在集市上向周某提出一起生活的要求,周某仍严辞拒绝,盖某遂威胁说:“如果不答应,我就对你丈夫见到一次打一次,还要整治你们所生的孩子!”
8月10日上午8时许,盖某驾驶摩托车闯进了周某的家门,并在院内到处查找周某,要她与盖某回去共同生活。为此,周某的丈夫彭某与盖某发生争执。拉扯过程中,彭某用棍子猛击盖某的头部、身上数下。盖某被打倒在地时,彭某见事不妙,赶紧让周某拔打110报警电话,并拔打120急救电话叫来救护车将盖某送往医院,但盖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5时许死亡。彭某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德州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在相互打斗过程中,彭某将被害人盖某打倒后,仍继续对其实施伤害,不具有防卫的性质,故其提出“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鉴于被害人盖某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且彭某作案后能主动拔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实施救助,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郑春笋卢金锋) |